关于鼓励部门开展社会服务增加学校创收的意见
(上传时间:2016-05-09 上传部门:纪委办)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学校优势,盘活学校资源,进一步广开渠道,开展社会服务,扩大学校影响,并在服务中增加学校创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学院进一步强化社会服务工作,是推进教学改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应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为宗旨,根据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质量。要规避市场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不能以牺牲学校利益为代价而增加部门收入,确保社会服务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规范对社会服务工作的管理
各部门要规范社会服务、办学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事前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确定收费标准,自行购置收据、自定项目进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隐瞒、截留收入。
三、实行收入分成制度,鼓励部门创收
1、各部门在校外,面向企业、社会组织办理培训(不在校内办班,不需占用学院资产)全部收入的10%纳入学院综合预算;90%作为承办部门的追加包干经费。
2、各部门在校内依托学校设施、场地对社会和企业开展非学历培训和对本校学生开展有偿服务等,其全部收入的25%作为资产成本纳入学院综合预算,75%作为承办部门的追加包干经费(含合作单位分成);
成教处作为学院非学历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开展培训须纳入成教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由成教处联系组织的非学历培训,各部门要主动配合。成教处非学历培训以前两年收入任务为基数,任务内部分提取30%作为学校收入,超额部分按系部同等政策执行。
3、英语AB级、四六级,货运代理从业资格等各类报名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费、计算机等级水平测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总收入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支出后,10%纳入学院预算管理,90%作为包干经费,支付成本。
4、创业培训取得的收入,55%作为资产成本纳入学院预算管理,45%作为承办部门的追加包干经费;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支出后,50%作为资产成本纳入学院预算管理,50%作为承办部门的追加包干经费。
5、鼓励部门争取校企合作,毕业生就业补助等经费,其收入的50%纳入学院预算,50%追加部门,用于业务工作和改善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补助争取的经费,奖励部门的部分提取25%作为院就业部门的奖励,用于全校就业市场开拓)。
6、学院场室出租收入:70%纳入学院预算管理,30%作为承办部门的追加包干经费。
7、其他收入:不能明确分配比例的服务收入,均应先报请学院批准分成比例,尔后按批准的报告执行。
四、创收收入的使用原则
1、部门创收收入,按季度按分成比例追加纳入部门包干经费,主要用于创收事项的各项成本支出(含职工的课时、加班、差旅等),弥补部门日常工作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等,其中招待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20%。
2、部门创收收入的使用程序按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办法执行。
3、部门创收收入的使用必须在本部门内部公开透明,并定期将开支内容、金额向本部门员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