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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预算和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6-05-09  上传部门:纪委办)

各部门:

    为适应新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 ,强化支出监督,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预算和经费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支出的基本原则

    (一)、院经费支出遵循“勤俭办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有计划地安排支出,学院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学院各部门确因工作原因有预算外的支出项目,或因客观原因确需追加预算资金的,须先行履行书面报告程序,由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意见,按分级审批权限,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根据资金额度,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从机动经费中开支。

    二、包干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部门包干经费遵循“学校预算,部门包干,管理自主,学校监督,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各部门要硬化预算约束,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数安排支出。

    (二)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遵守财经制度、会计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部门负责人要对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部门包干经费的使用在民主、公开的原则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系部党政分设的,由系主任审批,但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与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会商)。为强化各部门经费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可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便于财务监管。

     (四)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协助管理部门包干经费并担任报账员,定期对有关经费指标进行管理和核算,将部门审核和批准的单据,定期送到财务处审核、履行审批手续、对账和报账。

    (五)各部门的报账员在报账时,应在财务处指定的会计处对账,然后到出纳处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票据,需在履行院领导的审批手续后,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三、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是指由于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为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必须安排的经费,其中,经常性发生、零星、小额的作为安排到部门的业务费,其管理按包干经费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包干使用”的原则,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统筹安排业务工作支出,既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又确保预算的刚性执行。

    (二)学校对部分大宗支出或需要进一步细化支出内容的支出项目设置13项专项经费(⑴燃修费专项、⑵通讯网络专项、⑶教学、教科研奖励专项、⑷实习实训专项、⑸债务利息专项、⑹校内资助专项、⑺风险补偿金专项、⑻辅导员津贴专项、⑼成教经费专项、⑽师资培训专项、⑾招生经费专项、⑿消防专项、⒀图书购置专项),执行部门要认真细化支出内容,进一步修订、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以院内预算安排的经费总额为控制目标,强化支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事先向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院领导报告,专项经费的报批程序为: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审核资金来源,院长审批。

    四、基建、采购经费和机动经费的管理

    (一)、院内预算没有明确内容的基建、改造、大型维修、设备、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一次,由财务处根据预算安排的切块资金,会同总务、教务、实训和相关部门提出分细项的基建、采购预算,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及时组织的单个基建或采购项目,均需按照一事一报的方式,提交会议研究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预算没有安排但确需安排的支出在机动经费中支出。各部门申请使用机动经费必须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按经费额度,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决定,1万元至5万元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的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五、财务报销的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或报销封面,注明经费项目列支渠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不得将无经费列支渠道或在经费指标不足的情况下仍将审核批准的单据报送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

    (二)每周周一和周二为经费复核和报销日。其他时间和年终轧账期间(公历12月25日至31日)不受理复核和报销手续。复核和报销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各部门安排的报账员可借支备用金2000元或使用公务卡,用于部门的零星支出的周转。其他因公借款,当事人需填写《借款单》,写清借款事由,汇款需写清单位名称和账号,签署本人姓名,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长批准,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支款项跨月不报账者(含因未索取发票不能报账),财务处将暂停支付借款部门各种用款,教职工调离学院欠款未清者,有关部门应拒办其离校手续。

    (四)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开支,部门没有自行付费或购置的项目,如电话费的交纳、报刊杂志的征订、其他物品的领取等,由代办部门制作费用分解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费用分解单登记增加费用承担部门的费用。

    (五)凡涉及政府采购和学院关于采购方面有关规定的各类支出,按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或学院集中招标采购。由学院统一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单位的,各部门应按规定到学院确定的单位自行购买有关物品或办理相关业务。

    (六)财务处、院纪委(监审处)对各部门的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控。在检查审计中发现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由院纪委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七)各部门一次付现金在1万元以上者,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