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员领导干部 廉政档案的暂行规定
(上传时间:2018-12-17 上传部门:纪委办)
第一条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廉政档案必须坚持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学院科级干部、全体监察对象。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提供度述职述廉报告、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
(四)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或本级党委表彰、奖励的材料;
(六)信访举报中有关个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调查结果、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
(七)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方面的材料;
(八)接受组织函询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登记表;
(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及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错误行为的查证核实报告,处分决定(免予处分意见),刑事判(裁)决书,或通报批评等材料;
(十一)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结果登记表;
(十二)其它应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五条 未经核实或经调查不属实的信访举报材料不列入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一)院纪委办负责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的归集整理。
(二)各党总支、各部门有提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有关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并送交院纪委办。
(三)建档对象要正确认识建立廉政档案的重要意义,以对组织、对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廉政档案材料。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各类归档材料的填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需经组织鉴定盖章或本人签字的,要在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档案。
(四)归档材料必须经学院纪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归档后的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抽换、添加或涂改。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二)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由院纪委办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档案柜集中存放保管,并明确专人具体管理。
(三)院纪委定期对廉政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学院党委提供在档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学院党委在提拔、任免、奖惩干部时,院纪委将依据其廉政档案,实事求是签署意见。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廉政档案的内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在档干部廉政情况时,须经学院纪委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印、抄录。
(五)廉政档案建档对象因工作变动,其廉政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第八条 廉政档案管理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
(一)为了解干部职工廉政勤政工作情况提供依据;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依据;
(四)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情况。
第十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1)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入廉政档案资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的;
(3)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4)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5)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是对干部党风党纪、廉洁从政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记载,是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组织提供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主要参考依据,不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除有特殊规定外,廉政档案保存期限至该领导干部退休2年后止;销毁退休人员廉政档案时,须经学院纪委领导签字同意,且要有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如实记录签字。
第十二条 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注重档案材料的日常归集工作,即有即报,即报即归。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需要,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每年度进行一次材料的集中收集、整理,且该项工作必须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