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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修订)
点击次数:384             上传部门: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             发布日期:2024-0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实验实训设备建设能否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直接影响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实现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适应学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专业建设和教科研的需要。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科学布局,注重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确立应符合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既要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学院财力的可能性,把需要与可能、投入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

第四条 学院一切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设备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搞好供、管、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人组成。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学院实验实训的管理部门,在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建设中各项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设备管理采购专家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专家以及外聘专家为成员组成。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和设备采购的论证、项目评审、设备维修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设置、立项、建设、调整、撤消必须经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七条 各系(部)应根据所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专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系(部)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设备购置计划报学院实验实训中心。

第八条 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初审,并提交院实验实训设备管理采购专家组,结合学院实验实训室规划和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后报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含设备购置)批准立项后,系(部)要将项目设备清单报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由学院设备管理采购专家组研究,提出预算方案,交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院实验实训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如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应及时报告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内容的调整、更新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领导小组递交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申请验收报告,然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按程序组织现场验收。

第三章 实验实训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实训中心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及年终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调出、增减变化、维修、直至报废,均需经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系(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验实训中心,报院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配备主任1名,享受教研室主任同等经济特遇。系(部)实验实训中心要配备相对稳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做到每个实验实训室、每台设备都有人负责。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实验实训中心建立统一的全院仪器设备电脑管理系统,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按期向上级部门及学院领导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各教学部门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入、调入、自制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账登记手续,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系(部)负责对精密责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他教学设备的技术档案由相应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做好日常的管理。实验实训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除规定可以由教师个人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训室保管使用。教师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闲置、积压、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对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均应遵守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报告,并在每学期的期末报实验实训中心,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进行设备报废审批。未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量具及不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低值设备的报废,由系(部)提出,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交接手续不清,操作人员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调整账、卡,将有关资料存档,并按规定到财务处销账。精密责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报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耗材、危险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必须加强教学科研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耗材)、易燃品、易制品等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耗材是指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同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的植物等。易燃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

品。

易制品(即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十条 耗材的计划由系(部)根据实训教学计划和科研任务的要求,库存耗材的储备情况及耗材的统计分析资料制定,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系(部)各专业的耗材计划。上报计划时,需填写《实验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申购计划表》,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并结合学院下一年度财人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后,按程序报批确定。财务处将审批后的耗材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立项。

第三十一条 耗材的采购均按规定程序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耗材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由实训室管理人员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耗材的质量管理,防止耗材的损坏、变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耗材的领发应根据实验实训课题及班级人数认真核算,填写班级领料申请表,原则上耗材用于教学科研,不得用于其它,若确有需要,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以坏(旧)换新。

第三十五条 对多余不用的耗材,应安排有关人员妥善保管,对残次废旧耗材和包装材料由系(部)会同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回收,尽量整修使用、变价出售或调剂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使用剩余的边角余料等耗材,在实践教学任务完成后,系(部)应组织回收,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乱丢乱扔,必须通过规定程序处置。

第三十七条 报换、报废、调出院外的耗材须经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处理,有偿调出院外的耗材由院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易制、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的保管,由专人负责,必须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 要规范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十条 学院每年将年度维修经费专项列入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要根据年度维修经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年度维修计划。维修经费的使用须由设备使用部门做好维修项日经费预算后,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维修经费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损坏的仪器设备,凡使用部门自身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填报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书,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联系院外维修。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先同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点联系。其它仪器可由所在单位派人就近联系限期维修,维修价格谈判由实验实训中心、监审处及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参与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维修好的仪器、设备,须组织人员认真验收,技术性能达到要求,验收合格后签字,最后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生产性质等活动所用的仪器、设备损坏,由所在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按仪器、设备说明书先查找故障原因(写明故障原因),确实无法查找的可请有关技术人员帮助查找,并写明故障原因,属个人责任造成设各故障的,由个人负责维修经费,并作为事故记录。未写明故障原因的,不能申报维修。

第四十五条 对在维修工作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领取回扣、索贿受贿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大型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必须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优化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完好率。

第四十七条 大型设备是指单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八条 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在安装验收后,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护规程及开放运行等其它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并做到定岗、定员,专职管理操作。

第四十九条 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必须重视对仪器的开发利用,做好对大型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严格上机操作规程,未经培训者不准上机。

第五十条 大型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存放在设备使用单位,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编制技术档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实验实训中心存档,一份使用单位留存。

第五十一条 在大型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所在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设备的使用、开发和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大型设备使用记录》。每年6、12月底前将使用情况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第五十二条 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第五十三条 使用大型设备者必须遵照操作规程,不许任意拆卸与改装。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组织维修。

第五十四条 大型设备要开放运行,服务社会,提高利用率。设备所在单位要制定有利于发挥设备效益的收费办法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呈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修订办法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由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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