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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 安全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390             上传部门: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             发布日期:2024-0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于学院,面向全院师生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是指在实验实训室开展教学、研究、实验实训活动的本校教职工、本校学生、外单位来校进行教学、研究、实验实训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实训室人员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与校外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实验实训室,无论所有权是否归属我院,均应视实际情况,在合作协议中另立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学院按“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学院、系部、实验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原领导,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原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支持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各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关于高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2.负责指导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

3.负责指导和支持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表彰、惩戒。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布置工作、通报相关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实验实训中心

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院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统筹协调: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制定、完善学院层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协调各系(部)落实相应工作。

督查组织:组建实验实训室安全督查组,组织开展全院范围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督查,并及时通报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责任部门整改。

培训组织:组织协调相关系(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组织:组织开展每学期实验实训室检查和年底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考核工作。

(二)保卫处

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院实验实训室危化、安防、消防等工作。

危化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实训室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校园和校内运输的安全管制。

安防消防: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实训室按规定配备防盗、消防器材;协调组织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演练。

应急处置: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接警和应急处置、救援。

(三)教务处

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项目准入:负责统筹建立学院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准入制度,并督促指导各系(部)贯彻执行。

人员准入:明确学院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准入要求并指导督促各系(部)贯彻实施。未通过实验实训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必修课或培训考核的实验实训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进行实践操作。

教育培训:负责统筹建立针对学生的实验实训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各系(部)在学生的培养环节中贯彻实施。明确涉及实验实训风险的学生安全培养要求;针对安全培养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相关教材编写等工作;针对不同培养阶段的学生,开设实验实训安全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的必修课程或培训。

(五)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生处:负责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将实验实训室安全方面规章制度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并安排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实施。

2.人事处:负责在教职工培训计划中列入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教职工晋升、评奖的考核内容;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指导系(部)配备实验实训中心主任。

3.财务处:统筹安排实验实训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及各系(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专项年度预算。

4.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系(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在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建立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部门和实验实训室两级);保障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人、财、物的投入。确定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领导、本部门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人选;督查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隐患整改;领导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处置。

第十条 系(部)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助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原则上由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部门副职担任。

主要职责: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对实验实训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实验实训项目的安全准入工作;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射线辐射装置、生物危害物品等危险源的有效管控。积极向上级部门报送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情况、信息。协助领导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处置。

第十一条 系(部)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支

持协助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一岗双责: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部门副职领导、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必须担任专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

齐抓共管: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同时担任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兼职/专职)。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承担上级安排的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与演练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承担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源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处置突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实验实训室管理人,是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安全准入等相关制度;落实实验实训室挂牌信息、警示标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悬挂上墙的管理要求;落实房间内务(卫生、水电、房屋修缮等)及钥匙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发现突发安全事件要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并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

(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是所指导的实验实训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应对学生开展结合专业需要、必要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每逢课前必须将实验实训中的风险因素清晰地告知学生;每逢涉险操作必须事前对学生详细讲解和规范操作演示,确保学生掌握后方可让学生实践,并亲自在场指导;每逢发现学生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规定,必须立即纠正;每逢课堂结束必须做好废弃物分类收集妥存、标识规范清晰牢固(试剂标签、废弃物标签等)、物品整理归位、实验实训室清扫整洁等工作;为学生整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并督促学生正确使用;掌握实验实训室危险源分布信息并督促学生进行规范管理,严禁学生为实验实训方便在实验实训室存放过量危险化学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向所在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报告;发现突发安全事件要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并阻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其他实验实训室人员,服从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外安全责任。

实验实训室在承担校外实验实训任务时,所涉部门或系(部)应与校外单位签定协议,以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系(部)要按照教育部(厅)及其他上级部门对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管理。

(一)经费投入

学院每年划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及材料购置、实验实训室环境改造、危险废弃物处置、特种设备管理、实验室安全督查等实验实训室安全相关事项的经费支出。

各相关部门、系(部)要科学统筹,提前规划,整合各类经费,用于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定期安全检查

1.学院组织各相关部门和系(部),定期开展全院范围内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针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收到整改通知的系(部),要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消除安全管理隐患。

2.各系(部)组织对本部门实验实训室的定期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登记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制度、办法执行不力,日常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方案,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并配合学院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3.各实验实训室要认真落实自检自查制度,对发现存在

的问题要及时自行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本部门。

(三)定期安全巡查

1.学院组建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巡查组,针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定期开展包含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内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特色、亮点、优秀案例给予宣传通报。

2.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巡查组成员由学院专职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安全管理员以及各系(部)分管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的副职领导组成。

3.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可现场下发整改通知,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对发现的发现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特色、亮点、优秀案例要组织图文材料;安全隐患和检查情况应及时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形成工作简报,定期发布。

4.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巡查组的具体巡查组织安排,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定期巡查制度进行安排。

(四)落实安全准入

1.建立实验实训项目的准入制度。各系(部)应按上级教学管理部门出台的实验实训项目准入管理办法对新增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方可实施;对正在执行的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安全监控,安全条件不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立即停止实施。

2.建立实验实训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各系(部)应按上级教学管理部门出台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先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的必修课课程或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进行操作。

3.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准入制度。由学院作为依托单位进行管理的所有科研项目在提交申报材料(或立项)时,项目负责人须同步提交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材料,由项目所属部门进行审核后,提交科研管理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备案。项目所属部门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时,要事先进行项目实施的安全风险评估或审查项目申报人提交的安全风险评估材料,明确危险源、风险点以及安全管理和应对措施。

(五)实施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1.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包含:实验实训室分类管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验实训室危险源分级管理。

2.实验实训室分类

实验实训室分类是指根据涉及专业和主要设备技术特点的不同,将实验实训室进行分类,实现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内容的差异化管理。学院实验实训室主要分为:化学类、机房类、机电类、其他类共四种类型实验实训室。

(1)化学类实验实训室

化学类实验实训室是指以从事化学反应为主较多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为:有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腐蚀性物品以及化学废弃物和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管理内容重点: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泄漏、防颠簸、防挤压、防摩擦、防震动、防高温、防污染、防误食、以及按危险源物理化学性质不同实施的安全管理。

(2)机房类实验实训室

机房类实验实训室是指主要设备为集中放置并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成台套计算机为主体的实验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为:集中放置的电器、电路、线路。

管理内容重点: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漏电、防触电、防电气事故。

(3)机电类实验实训室

机电类实验实训室是指主要设备较多涉及放射源、起重机械、高速移动回转设备、大型机械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高温高压高速设备、高电压设备等的实验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源(装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重型设备、高速运动设备、高速旋转设备、重型回转设备、高空坠物、高压力设备、高温设备、高电压设备等。

管理内容重点:防起重机械可能造成的重物坠落;防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防高速移动旋转设备出现撞击、飞溅、卷压等危害;防大型机械设备在运转中出现碾轧、撞击、等危害;防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失效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防机械加工带来高速高温高压危害;防尖锐锋利部件造成的割伤戳伤等危害;防高电压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防用电不规范导致的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防贵重设备部件失窃。

(4)其他类实验实训室

不涉及上述三种类型的实验实训室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实训室。

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等结合实际出现的危险源。

管理内容重点:主要是防火、防盗、防触电。

3.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分级

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分级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实验实训室,按其存在的最高危险源等级,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其目的是对实验实训室实施安全管理强度的差异化管理。详细分级如下:

一级风险实验实训室(高风险等级):该实训室最高存在一级危险源;

二级风险实验实训室(中高风险等级):该实训室最高存在二级危险源;

三级风险实验实训室(一般风险等级):该实训室最高存在三级危险源;

四级风险实验实训室(低风险等级):该实训室无上述等级危险源,属于低风险工作环境。

4.实验实训室危险源分级

一级危险源: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源等,认定为一级危险源。

二级危险源:涉及使用或存放除上述一级危险源之外的其他化学品,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射线装置、激光设备、强磁设备、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大型回转剪切机械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高空坠落等,认定为二级危险源。

三级危险源:涉及电路板、电子元器件以及较多使用或存放电脑等,认定为三级危险源。

5.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1)学院统一领导、三级联动

学院结合实验实训室类别、安全风险分级、危险源分级情况,实施三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并定期开展全院层面的安全检查,持续推进整改。

(2)系(部)主体责任、精准管理

分类分级:各系(部)应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室类别、安全风险分级、危险源分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管理。

以查促改:各系(部)应充分调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经验的教师、管理人员,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组,根据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差异化开展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工作,通过以查促改、立查立改,严防危险源失控,确保危险源在全生命周期不出现安全事件。

(3)实验实训室直接责任、扎实落实

实验实训室应结合安全分类分级情况,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实训室的6s管理工作,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立即上报。

6.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实训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实训室应重新进行分类分级认定,经所在系(部)审核与确认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1.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应将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各系(部)应按上级教学管理部门出台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明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实验实训安全培养要求。

2.各职能部门、各系(部)要针对实验实训的专业特点,结合师生实际情况,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并实施,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应急演练。

3.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对全院师生,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与消防演练,保证师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学院要面向全体教职员工,每年要以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活动,学时不少于4个学时。

(七)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特点,结合实际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实验实训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并进行演练。

(八)建立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对于安全隐患突出的实验实训室,由学院分管领导提醒约谈责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对于出现实验实训室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实训室,由学院纪检部门约谈责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

第四章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防护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各系(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工作。

(一)实验实训室设施安全管理 

1.系(部)应根据实验实训室涉及专业的特点和安全防护性质,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2.系(部)应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基础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3.系(部)应在实验实训室危险源相关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必要,应设置隔离装置或防护设施。

4.实验实训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实训过程的无害、减害,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要求。

(二)水、电、气及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实训室属于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系(部)须按照《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2.实验实训室每天下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气源、关窗锁门。

3.实验实训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实训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实训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有漏电、短路风险的电器及物品。

4.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不得在电源电路电器旁放置化学制剂、油液、水、气等物品。

5.高电压区域,必须规范设置警示标牌,必要时要与人员作物理隔离。

(三)个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

1.实验实训室是学院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未经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使用实验实训室内仪器设备。

2.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师生应接受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培训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操作。

3.个人着装。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实训室操作规范和防护要求规范着装或穿着实验实训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4.实验实训室内要求。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实验实训室从事与实验实训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实验实训室吸烟、饮食。

5.实验实训室卫生值日。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实训室窗户清洁,实验台、凳、橱、柜、仪器、设备、瓶子放置整齐、清洁,公共场所不堆放杂物,保证门口、走廊通畅。

6.各实验实训室应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7.进行危险性实验实训操作或实验实训准备时,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并确保至少有两人进行操作和防范。

8.高电压实验实训设备和具有危险性的运行设备,必须规范设置警示标牌,并与人员作物理隔离。

9.实验实训人员应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与非操作人员作物理隔离。严格按规章操作,定 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10.对实验实训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实训,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实训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

(四)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应按《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

2.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具体规定应按《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实验实训室内的烘箱、冰箱、电炉仅用作教学科研,不得挪作他用。烘箱、电炉要严格按其说明书及制度使用操作,且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不准离开。非防爆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低沸点、强腐蚀等化学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危险化学品及易燃物。应保持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危化物品安全管理

1.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分级购置。

2.采购非国家管制类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经系(部)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系(部)指派专人按照学院采购办法进行购买,并在采购完毕后向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3.采购国家管制类化学品,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向系(部)分管实验实训室领导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处、教务处、 保卫处审核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4.各系(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经营单位负责运输到校内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

5.校内转运少量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确保安全。气瓶必须使用气瓶推车运输。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运输。严禁将易燃品与助燃品混装运输。

6.各系(部)应指定专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台账工作。

7.各系(部)要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参照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 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8.各系(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库房,须针对所存储物品的存储要求,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 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等安全设施。

9.各系(部)存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存放,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10.实验实训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按需求领取,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

11.实验实训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实训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实验实训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前要制订实验实训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操作。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记录。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实验实训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优先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2.严禁师生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实训室,严禁将实验实训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

13.各系(部)须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设施与手段,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安全措施。

14.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5.剧毒品的处置,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上报公安机关。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管理和使用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七)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实验实训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病体检,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持证上岗。

4.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按规定处置。

(八)实验实训室搬迁、调整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实训室在搬迁、调整或涉及人员离校过程中,必须遵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文明搬迁,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实验实训室在搬迁、调整前,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按先批后搬迁、调整的原则向系(部)主要领导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搬迁、调整。

3.搬迁、调整期间,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值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实验实训室搬迁、调整过程中的涉及的废旧仪器设备等的处置安全参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钢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必须归属明确、责任到人。

6.搬迁、调整过程中涉及化学品,尤其危险化学品除注意安全迁移外,不得随意丢弃、遗留。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严禁乱丢、乱倒废弃化学品或遗留不管。

7.搬迁、调整过程中难以及时处置的废弃化学品,可以组织校内专家协同处理,也可请职能部门协调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8.人员离校必须及时做好设备交接工作,及时处置遗留废弃化学品,做到文明离校。

(九)实验实训室内务安全管理

各实验实训室内务安全管理应结合专业特点,按照学院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6S管理实施方案》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十七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系(部)应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专业实际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

(一)各系(部)要针对实验实训室可能发生的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向上级报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保存演练的完整记录,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的效果,完善相关应急措施。

(二)系(部)实验实训室应急预案应明确建立组织架构及人员、物资、经费、安全急救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等,统筹考虑校内外安全应急可调配的其他资源。

(三)系(部)实验实训室应急预案应明确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并要明确要求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件后,所属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理清事故责任,结合事故损失、 社会影响、当事方对事故后续处理的情况,提出对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处置。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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