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7月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安徽省示范高职院校、安徽省第一批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学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内涵建设为核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彰显特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国内一流水平的高职名校。
学校坚持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立足池州,服务安徽,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方面的需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池州职院”,英文名称为ChiZhou Vocatioanl Technical College ,简称为“czzy”。学院地址:池州市建设西路389号。
第三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池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院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院秉承“明德强能、创新立业”的校训,以“培养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懂专业、精技能、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将学院建成省内先进、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高职教育为主,兼顾中等教育,形成涵盖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根据发展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院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学院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年度招生总规模,调节教学系(部、院)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标准和程序,分专业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学院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三)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五)尊重及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八)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九)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和指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技能大赛、体育比赛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实行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由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开展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中国共产党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九)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等会议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命。学院副院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分管学院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的重要重大事项。
学院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院学术发展,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辅助机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相宜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系部(分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条 教学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教学系部(分院)。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部(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教学系(部、院)社会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人,分别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政工作;学院根据各教学系部(分院)不同情况,配设必要的党、政副职,协助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教学系部(分院)的党政干部,由学院根据干部工作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教学系部(分院)党总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系主任(分院)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是教学系部(分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系主任主持。
第五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对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各职能处室和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拥有财务分级管理审批权。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五十四条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培训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五条 本院校徽颜色白底蓝饰,喻示蓝天白云,蓝色的海洋,学生在此如一群自由的小鸟在天空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遨游。校徽主体以池州职业技术拼音的开头字母CZZY做变形组合,组成凤凰纹样,喻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建校以来师生共同努力,不断追求,提升自我的执着精神,从而获得凤凰涅槃般的重生。校徽整体还体现了我院的“一个坚持,二个满足,三个结合,四个为本”的办学理念。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校训是“明德强能、创新立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官方网站是http://www.czvtc.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