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职院〔2017〕28号
为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育出一批效果显著的教改成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包括列入院级、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提升计划”和“振兴计划”等各类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池职院〔2014〕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管理
1.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所有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严禁自由支配。
2.学院教务处、财务处是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职能。监审处负责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3.教研教改项目专项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学院不收取管理费。
4.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禁止挪作它用或私自转入其它项目。
5.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三、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与办公费:指为项目实施进行的资料翻拍、翻译、打印、复印、制作等费用,编印教学指导书、辅助教材、案例集、思考题、练习题、实习实训指导资料等费用。其中耗材采购部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2.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资料查询、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和影像资料摄录制作等费用(精品课程项目可以放大本项目经费支出比例)。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经费、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调研过程中产生的燃油和过路过桥费不纳入教研教改经费报销范围。
4.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经费开支。
5.图书、设备购置费:项目所需要的图书和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与安装调试等所需费用。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国有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学院,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管理,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人员调离学院须办理退还手续。仪器设备采购经费教学改革与建设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教学研究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6.咨询论证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咨询论证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7.成果资助费:包括论文版面费、教材或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8.项目实施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实验结果检测、资源上网、试卷库建设、视听电子教材制作等费用,以及与项目建设和实践性教学相关的其他开支等。
四、经费的使用
1.教务处按照立项文件,与财务处共同为每个项目负责人办理报帐登记本,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资助金额合理制定开支计划。
2.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招标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3.项目建设经费属项目组共有,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但不能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项目支出。
4.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必须采用转账或刷公务卡的方式,自觉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项目经费使用应与项目研究和成果管理相挂钩,不允许出现项目未完成而建设经费提前使用完的情况。
5.项目经费报销时,经办人应如实按支出类别填写报销凭证封面,经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教务处登记审核,经教务处长审批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6.项目建设经费按年度拨款,在项目接受中期检查并被认定合格之前,只能使用总经费的50%。对不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建设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的,停止其经费使用并扣拨后期经费。
7.因项目调研或确需参加有关教改会议需要使用项目经费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参加。
8.项目建设期满,并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且通过结题鉴定后,项目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共有,但不能挪作它用,须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推广应用等。
9.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在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经费使用审计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经费使用有问题时,要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追究项目主持人责任。对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将停止经费使用。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10.鼓励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五、附则
1.本办法凡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相矛盾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凡与我院原有关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