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职院〔201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 (皖教科〔2016〕3号)精神,进一步细化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及上级各对口管理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最新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及学院的下属单位,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列入预算的院级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及下属单位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及下属单位开展的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等部门是科研项目经费业务管理、监督的具体部门。
第五条 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监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教务处的协助下,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教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教务处、财务处审定。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监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一)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以项目(课题)为核算单位,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经费预算和院级项目经费预算由教务处拿出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二)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十五条 学院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院根据项目实际拨款额的5%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院因承担教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教务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5%,超过15%的,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招标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不需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此前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凡有上级各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管理类别,比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