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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点击次数:5558             上传部门:学生工作部             发布日期:2008-11-21
    2008年11月6日,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我省在校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政策背景
    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明确要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前,我省全面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将各地城镇中小学生及其他未从业人员纳入了医保范围,到今年10月底,全省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近640万人,但高校具体办法未出台,当前,我省公办高校采取的仍是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左右的标准拨付部分学生医疗费用。以省属29所普通高校为例,2002年以来,财政每年仅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而到2007年底省属高校在校生数已达37.67万人,人均经费不足1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体系“三张网”。在校大学生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如不及时组织实施,必然影响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尽快组织开展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缓解高校在校生“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三、统筹层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以省辖市为单位统筹,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服务的模式。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缴回“省调剂金财政专户”。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
    四、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8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普遍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普遍补助。此外,对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财政按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除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补助外,各市财政按对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各市财政预算,直接划入大学生基 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
    每年10月15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各高校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二)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政策如下:
    1、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开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0元,累计增加达到10000元以后不再增加。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65%和70%;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70%和7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75%和80%。
    3、参保人员患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0元起付标准费用,超出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4、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交通事故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七、结算范围
    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均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对《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外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八、就医管理
    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工作。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
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大学生患病,必须携带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大学生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预收参保人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结算属于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须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仅限于本省及省外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甲)或二级以上专科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后,按三级医院支付标准纳入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应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在入院后3日内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566~2042341)或由所在高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凭病历、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在高校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执行。
    参保大学生探亲、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日内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0566~2042341)或由所在高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病历、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其个人支付比例同转诊转院诊治人员。
    九、政策衔接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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