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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转自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次数:355             上传部门:财务处             发布日期:2024-10-28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不断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我市原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需满足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三、提高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最高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四、调整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五、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延续实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将适时适度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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