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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载《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点击次数:8039             上传部门:财务处             发布日期:2008-06-13
全体在职职工:
近期,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咨询较多,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有关人员对政策不够了解。现我处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补充通知》房金中心[2006]20号文件转载如下,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转移等有关事项时,按文件规定执行。
                                                                        财务处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补充通知
房金中心[2006]20号

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
  根据《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池政[2004]57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房金中心[2005]22号)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多缴、少缴。 单位经办人员必须在缴款的同时,将银行转账回单联及《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专用缴款凭证》(必须注明缴交月份),一并交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盖章。如有人员变动,必须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设立以及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填写《池州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表》、《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填写《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因职工调离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必须凭《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调令复印件,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工资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7月份。进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调整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逾期未申报调整的,须待下一年度申报调整。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以上一年12月份工资额为准,单位必须工整填写统一印制的《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连同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上一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并申报。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要求到市管理中心拷贝职工名册,通过电子表格申报。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律精确到元(见角到元),合计数应填写完整。
  八、各单位经办人员应于7月15日至30日,到市管理中心领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认真核对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核对无误后单位盖章,并于8月30日前将对帐回执反馈市管理中心。对于个别单位未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的,应与市管理中心联系,尽快补充完整。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每年发放一次,须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九、对于职工调出本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因单位机构调整,未办理并户,以及职工身份证姓名与对账单姓名不符的情况,请各单位必须于8月30日之前,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或更名等相关事宜。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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