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决议》指出,“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定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尊严。”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为了争取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的需要。改善和发展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是新中国外交的重要方面。当时,周边一些比较弱小的国家对新中国抱有恐惧和疑虑心理。这不仅因为中国是亚洲地区的大国,而且因为当时中国同周边国家还存在着诸如边界、华侨国籍等一些悬而未决的历史问题。此外,这些国家还十分担心和害怕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国际政治势力对本国的影响。为消除这些国家对新中国的误解,促进它们同新中国发展关系,需要制定适合于同这一类国家交往的新方针。在此背景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运而生。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印度方面的赞同。其具体表述几经斟酌,最后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4年6月,周恩来同志在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时,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一致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首先是作为处理与亚洲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准则而提出的,但中国领导人很快便将它作为处理一般国际关系的通用准则。毛泽东同志提出,对于英、法这类国家,要改善关系,争取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对于一切希望和平而对中国还有某些疑虑的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要主动地去做工作;对美国要使它孤立,使它分化,对美国这样的国家也不是没有文章可做。日内瓦会议后,毛泽东同志在会见外国客人时多次谈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指出:我们认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这五项原则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1956年,在波兰和匈牙利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于当年11月1日发表声明,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上。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被用于处理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也被用于处理同社会主义各国的关系。
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冲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在当时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截然对立的时代,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主张世界各国在相处中互相监督、实行对等的约束和自我约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法律性和道义性。它不仅包含了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包含了处理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内容。正是这些特点赋予它恒久的生命力。从那时起,经过60多年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业已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准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