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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
点击次数:7522             上传部门:图书馆             发布日期:2023-03-12

序 言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7月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由池州师范学校、池州农业学校、池州粮食学校、池州商业学校合并组建,目前是安徽省示范高职院校、安徽省第一批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学院、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内涵建设为核心,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彰显特色,努力建成长三角区域内专业人才培养的样板校,实现“区域离不开、业内都认同、国际有交流”的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学院坚持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立足池州、服务安徽,满足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等方面的需要,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院名称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池州职院”,英文名称为ChiZhou  Vocatioan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简称为“czvtc”。学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西路389号。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池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院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学院秉承“明德强能、创新立业”的校训,以“培养毕业生(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懂专业、精技能、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将学院建成省内领先的地方技能型“双高”院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高职教育为主,兼顾中等教育和其它教育,形成涵盖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根据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学院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举办者安徽省人民政府。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院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学院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活动;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进行管理;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年度招生总规模,调节教学系(部、院)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标准和程序,分专业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强化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一)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学院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三)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五)尊重及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八)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九)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和指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技能大赛、体育比赛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七)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实行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由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中共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池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八)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九)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教科研项目设立,教科研经费管理,教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一)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三)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五)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六)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八)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九)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院学术发展,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辅助机构、附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相宜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系部(分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条 教学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教学系部(分院)。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部(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教学系(部、院)社会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政工作;学院根据各教学系部(分院)不同情况,配设必要的党、政副职,协助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教学系部(分院)的党政干部,由学院根据干部工作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教学系部(分院)党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系主任(分院)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学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部(分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对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五十四条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学习、培训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五条 本院校徽颜色白底蓝饰,喻示蓝天白云,蓝色的海洋,学生在此如一群自由的小鸟在天空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遨游。校徽主体以池州职业技术拼音的开头字母CZZY做变形组合,组成凤凰纹样,喻示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建校以来师生共同努力,不断追求,提升自我的执着精神,从而获得凤凰涅槃般的重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校训是“明德强能、创新立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官网https://www.czvtc.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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