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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6192             上传部门:办公室(宣传部)             发布日期:2020-10-29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和业务保障工作,规范学院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池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车管理坚持实事求是、计划管理、从严从紧、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的原则。保留车辆实行业务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与保留车辆理由不相符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学院保留车辆用于教学、考试、招生就业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业务用车使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业务用车视实际情况需要,由出差人员填写审批单,登记乘车人数和天数,经签批后方可安排出车。

第六条 公务出差一般使用社会化交通工具(公交大巴、高铁、飞机等),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务情况安排本部门人员出行时间和乘车方式。

第七条 保留车辆所涉及的运行维修、保险、燃油等交通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留车辆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出车差旅补助等参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上审批单)。

第九条 保留车辆严格参照《池州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上下班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向学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保留用车。

第十条  出车严禁手续不全,审批内容不符,先用后批,费用不实等行为。

第十一条  保留车辆应在校内停车位停放,如遇特殊情况异地停车须经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坚持“五不”开车原则(即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

第十三条  车辆报废按照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保留车辆不得用于非业务活动,因车辆维修等突发原因不能派遣使用时,可通过调整出行方案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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