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行为,努力在全院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系指全院科级以上干部,其他党员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向所在部门报备。
第三条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全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程序为:
(一)党员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5个工作日前、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同时作出廉政承诺,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后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补办备案手续。婚丧嫁娶事宜办结后,应在10日内填写《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报告表》,向学院纪委报告。
(二)处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除参照前款,向学院党委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之外,还需按相关规定报市纪委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
(三)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特殊情况需要分时分地办理,需要提前请示,经批准后办理。
(四)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七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八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九条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