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教办[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四、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对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